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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為加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保障,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考試院今(16)日會同行政院發布施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條文,未來公務人員執行因「危險職務」致全失能及死亡之慰問金,調高至新台幣600萬元。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300萬元調高為600萬元;公務人員執行一般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120萬元調高為300萬元。並增訂意外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1次以上6次以下者,均發給3,000元慰問金。
考試院補充說明,本辦法所謂危險職務,是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
行政院人事總處指出,慰問金發給辦法修正前對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定義,侷限於突發性外來危險,造成實務執行上易引起爭議,基於法規適度鬆綁及政府照顧員工的立場,人事總處前依行政院政策指導方向並會商有關機關取得共識後,向銓敘部提出包括放寬意外要件認定、增訂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3,000元受傷慰問金、提高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最高額度由300萬元調高至600萬元等修法建議,其後經多次會商,並經銓敘部參採並擬具修正草案函請考試院審議通過。
人事總處表示,此次得以順利完成修正,感謝行政院在政策上的督導,也要對考試院及銓敘部的支持致上謝意,使政府更能基於彰顯生命價值的角度,提供公務同仁適足的照顧、慰問與關懷,使公務同仁積極任事,減少後顧之憂。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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