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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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加保及請領保險給付規定,增進勞工之勞保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工保險是保障勞工朋友的重要社會保險制度,為了因應勞工及投保單位在實務上的需求,有關加保及請領給付的規定,都會進行檢討或修正。本次「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主要重點: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農場認定範圍,雇主在設立投保單位時,除可檢附農場登記證外,另得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相關農場證明文件,確保受僱該類農場之勞工加保權益。
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申請保險給付,如所附國外證明文件為英文者,於我國駐外機構進行驗證時,部分文件得不必另檢附中文譯本。
三、申請傷病給付時如提供醫院開立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得不必另檢附傷病診斷書。
落實移工防疫管理,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以切結書形式免除防疫管理責任。
針對近期科技大廠移工感染事件,部分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切結書形式,約定移工染疫後自負法律責任及治療期間一切所需費用,試圖免除就業服務法管理責任,勞動部表示切結書無法律效果,雇主仍應依法擔負雇主管理責任,加強防疫措施,避免疫情擴大。
勞動部指出,雇主聘僱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又依該計畫書載明,雇主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又為避免已入境移工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已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均應依上開指引與規定辦理防疫作為。
至雇主或仲介業者以要求外國人自行切結免除雇主責任,甚至要求移工賠償負擔費用,勞動部表示,雇主聘僱移工依法須擔負管理責任,法定義務尚不得以切結書形式予以轉嫁。至於移工如因雇主未善盡防疫管理責任致使移工染疫,或自行從移工薪資扣減費用而有未依規定給付薪資者,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則涉有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同樣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勞動部呼籲,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防疫期間,仍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並依聘僱移工指引落實防疫措施,以降低廠區移工染疫風險。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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