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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姚碩彥/台北】為落實「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等6項修正草案,包括不孕症補助範圍擴大額度增加、產檢假增加為7天,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多2成等。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讓有意願生育的國人,都能獲得政府最大支持與照顧,並讓年輕爸媽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政府從政策面、法制面、經費面,全力滿足國人懷孕及育兒的各種需求,藉由政府「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協助下,鼓勵年輕夫妻多加油,讓大家能夠一起圓夢。

蘇貞昌指出,政府於兩個月前(5月6日),向國人同胞報告「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獲得社會很大迴響,尤其是年輕夫妻也感到很實際、很溫暖。這段期間經過政府密集的法制作業,已完成7項行政命令發布,其中包括不孕症補助每胎最高6次,首次申請上限10萬元、產檢多4次且增加項目、產檢假增加2天的薪資補助,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多2成等。從助懷孕到養小孩,相關必要支出,都由政府全力負擔,並明訂從今天(7月1日)起實施,軍公教勞一體適用。蘇貞昌感謝政務委員林萬億及羅秉成督導,以及相關部會的全力配合,讓此重大惠民政策,能在今日順利上路,這是政府對少子女化最有力的因應,也是對於人口政策的用心、用力作為。

蘇貞昌強調,此次修法政策內容,除將產檢假由5天增加為7天,雇主增加給付的產檢假薪資,得向中央申請補助予以法制化;另為鼓勵父母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政府也鬆綁法規,讓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及留職停薪津貼;此外,為了讓有接送、照顧小孩需要的父母,能有更大的方便,也放寬30人以下的中小型企業適用彈性工時規定,可經由勞資協商,調整或減少工時,這也是性別平等領域長期的期待,希望早日加以實現。

蘇貞昌進一步強調,政府從政策面、法制面、經費面,全力滿足想生育的國人及育兒的各種需求,下個月(8月1日)起,也將提高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就政策執行還請相關部會視實際執行情形滾動檢討,持續精進,讓更多育兒家庭感受到政府照顧的美意,願意多生孩子,培養下一代,讓國力更強,政府一定給予最大支持,也希望所有雇主能以幸福企業角度多加支持。

蘇貞昌表示,蔡英文總統就任以來,政府投入少子女化對策的經費,已從105年的150多億元,到今(110)年約550億元,明(111)年再加上近百億元的「助生樂養」預算,將達850億元,預期後(112)年經費將逼近千億元,這都是政府以實際預算,展現最大的努力及誠意,請相關部會能持續努力,做到最好。

蘇貞昌並感謝財政部與主計總處周延編列相關預算,讓各部會推動政策,也鼓勵年輕夫妻多加油,在政府「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政策協助下,大家能夠一起圓夢。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人事行政總處簽陳國防部所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22條修正草案、《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6條之1、第16條修正草案、《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1、第25條修正草案,以及考試院函請行政院會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除《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外,其餘5項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上述6項法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為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薪資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二)針對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三)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刪除現行條文第22條)

二、《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之2)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22條修正草案、「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6條之1、第16條修正草案:

(一)刪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之規定。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

四、《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1、第25條修正草案:

(一) 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須在不同時間始得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二)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25條)

五、《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

(一) 刪除夫妻同為被保險人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本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1條)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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