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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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碩彥/台北】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擬具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政府已逐步落實及深化轉型正義,但在各項轉型正義工程之中,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權利回復制度,未臻周延,隨著時間一再流逝,許多當年的被害者、政治前輩皆已年邁,他們最企盼的就是在人生最後階段,有機會等到最後的公平與正義到來,這也是政府必須加速進行相關工作的原因。
蘇貞昌指出,行政院今天除提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完善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樣態定義及國家不法之平復,亦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法律明訂被害者或其家屬的權利恢復依據,就被害者或其家屬的生命、人身自由、名譽及財產損害,妥善予以回復及賠償,以國家之力,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
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促轉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增列平復行政不法為促轉會應推動、辦理之事項。(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刑事審判期間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定或處分、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因追訴所為之處分為立法撤銷之範圍,修正塗銷前科紀錄之範圍及增訂司法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20條)
三、增訂促轉會平復行政不法之要件及方式。(修正條文第6條之1)
四、增訂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第2款、第4項與第6條之1第1項申請人範圍,並授權促轉會訂定相關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之2)
五、另以法律明定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之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修正條文第6條之3)
六、增訂依修正條文第6條第3項辦理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並公告之案件,其撤銷之效力及於同一案件中修正條文第6條第4項之處分;並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增訂曾依第6條第3項第2款提出之申請而經促轉會駁回確定者,不得再依同款規定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20條之1)
七、修正條文第6條第6項上訴所定救濟期間已由10日修正為20日,增訂申請人得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上訴期間規定。(修正條文第20條之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以及本院為處理本條例之權利回復事項,應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並規定其組成及本條例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二、生命、人身自由損害賠償之申請權人及申請程序、賠償範圍及標準、賠償決定程序;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名譽回復之申請。(草案第4條至第9條)
三、財產所有權回復之申請權人及申請程序、返還原財產及金錢賠償事由、得申請金錢賠償情形及相關權利義務、金錢賠償金額調整、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及動產價值計算方式、財產所有權回復決定程序。(草案第10條至第17條)
四、被害者家屬申請財產所有權回復而受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者,免納遺產稅、大陸地區人民受領原財產及金錢賠償之限制。(草案第18條)
五、已獲得賠(補)償者之賠償金計算方式、已獲得賠(補)償者因同一原因事實賠償或補償之扣除,以及其差額賠償請求權。(草案第19條、第20條)
六、權利回復基金會之調查權限及應為有利於申請人之事實認定、本條例權利回復之申請、給付、請領期限、強制執行及免納所得稅、行政救濟程序。(草案第21條至第24條)
七、權利回復基金會之基金來源、本條例施行日期由本院定之。(草案第25條、第26條)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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