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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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勞動部今(2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預告程序廣徵各界意見。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該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意旨失效,爰研擬相關修正條文;另外,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將上路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前已修正之規定,就涉及的部分,一併作文字修正。
勞動部說明,大法官解釋指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以性別作為得否從事夜間工作之分類標準,對女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且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工而為決定,該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勞動部召開會議聽取勞、資及性別關懷團體意見後,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之前提下,秉持性別平等之原則,兼顧個別勞工需求及事業單位職場設施現況,並賦予工會、勞資會議一定角色,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考量個別勞工需求之差異性,並利勞雇實務執行之彈性,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所應負擔之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之選項。又衡酌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參與,對於上開協助之完善,應有增益,並兼顧事業單位現行運作秩序,增訂雇主應於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勞方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惟為尊重女工之個人意願,在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提下,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與兒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於夜間時段工作。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工作時間(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於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外,原可不受第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惟因該條規定業已失效,故修正該等事業單位亦應符合本法夜間工作之規定。
五、《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目的在允許雇主得與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依其工作特性以書面另行約定夜間工作等事項,爰配合修正雇主與該等工作者約定夜間工作,雇主提供有關交通工具等各項協助,可不受事前應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規定等限制。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單獨立法,配合文字修正有關規定。
八、另鑒於國內金融環境及投資管道日益開放,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已無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必要,將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本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外,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今(111)年2月17日前提供勞動部。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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