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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促進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
該局說明,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之資格要件包括: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兩人以上、當年度增僱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基本工資等規定。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小企業就可享租稅優惠起之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支出30%,得申請另外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以不超過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限。
另明定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定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最近三年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有惡意挖角之行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等情形,中小企業無前述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優惠,同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注意須於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同時辦理申請及申報,以免權益受損。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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