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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翁文進/高雄】依照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於每年的4月1日起,在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公告3個月,如果公告期滿後仍未辦理者,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存入專戶保管,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者,則歸屬國庫。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代理局長黃進雄表示,高雄市104年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有4,757筆、面積794,352.29平方公尺,建物有343棟,面積21,071.94平方公尺,該局各地政事務所已自104年4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公告,民眾只要上地政局網站,鍵入被繼承人姓名,即可查詢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相當方便;除了可透過網路查詢外,地政局在協助民眾辦理後續的繼承登記也有相當優質的服務,在每年的公告期滿日前至少有2次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每年5、6月時更會舉辦說明會或派員到府實地訪查繼承人,協助指導如何申辦繼承登記;另外還編印「如何申辦土地繼承登記」手冊寄送繼承人以為應用參考。

黃進雄指出,祖先遺留財產如果不辦理繼承登記,除了不能買賣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外,自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每逾1個月則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據統計瞭解,未辦繼承登記的原因大部分是繼承人移居國外、行蹤不明或繼承人間無法達成遺產分配協議,建議可由繼承人其中之一或數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規定,先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遭受課處登記罰鍰,這樣遺產就不會被列冊管理,也不會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或登記為國有。

民眾如欲了解相關繼承問題及申辦程序,可電洽地政局地籍科07-3373465,或洽詢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地政同仁將熱誠予以協助;黃進雄特別呼籲,請繼承人儘速到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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