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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徐小姐致電詢問高雄國稅局,其投資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是否要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個人取得該類股票之股利,應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不過,高雄國稅局說,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故取得上述外國公司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請審視是否有基本稅額之適用〔個人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若基本所得額合計未超過670萬元(自103年度起),即不須繳納基本稅額〕。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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