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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侯惠錦/高雄】有關勞工檢舉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一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科長羅永新今(4)日下午接受媒體採訪指出,101年瓦城即因「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遭勞工局裁罰2萬元,次又因「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超時工作、休假日出勤工資未加倍發給以及使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遭勞工局裁處8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單;總計101年即開罰10萬元。
勞工局今(104)年2月底接獲勞工檢舉瓦城使勞工超時工作,3月時針對瓦城明誠店、巨蛋店、義大店分別派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3家店皆有違反勞基法第32條「勞工一日工作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規定,且有勞工一天工作達14小時之情事。
勞工局局長鍾孔炤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0-1條規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因瓦城已屬多次累犯,勞工局本次將裁罰最高罰鍰新台幣30萬元;而高雄市有9家瓦城分店,勞工局除持續查核其他6家分店外,並會不定期、不定時加強查察服務業之勞動條件,以保障勞工權益。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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