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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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心欣/台北】台灣行政法院號稱「敗訴法院」,在稅務訴訟上人民勝訴率低迷到不到一成,比起德國4成勝訴率,相差懸殊,到底問題出在哪些環節?究竟如何解套?日前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重現今年4月1日的「2015世界公民日人權論壇」當天法學權威專家們的精采論述,帶大家一一探討了解台灣證據法則的理論與實務,在稅務行政程序及審判上的運用現況、問題核心及解決之道。
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暨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幾個大問題,他說,台灣的租稅實務用所謂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判斷,不僅不符合證據法則,更因這種恣意的認定而造成許多的冤假錯案。未經立院審查的解釋令函常被拿來當法律用,且凡事總以國稅局說的算。陳志龍呼籲,我國租稅實務與法治國家的證據法律思維脫離,需要確立「待證事項」、「構成要件思維」及邏輯的「證明」為基本,反覆地辯證。他呼籲要改變「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的統治思維,建立清晰的證據法規則。
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葛克昌談到,他覺得大法官對賦稅人權與稅法似乎著墨不多,例如「限時違憲」的案件幾乎都是稅務案件,經大法官解釋成限時違憲,要一年以後才失效,反而變成失效以前的解釋令函要強迫適用。葛克昌呼籲,違憲就是違憲,違憲的法律應該立即失效,不可以再給任何過渡期適用。還有法官原本應是依法獨立審判的,且可以拒絕適用違憲的解釋令函,不僅給人民一個教育,也讓賦稅人權更加進步。
葛克昌表示,當稅務機關的處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時,往往大法官裁定該違憲處分在一年後才失效,這種「限時違憲」的裁定,對提釋憲的稅務案件而言,雖可以依此違憲裁定提出再審,法院也會很快地受理,但也會很快的以「很抱歉!法律一年後才失效,現在還有效,所以再審駁回。」造成釋憲成功卻無法得到救濟的窘境。葛克昌也認為,法官應該依照法律獨立審判,並拒絕適用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的法規命令或解釋令函。稅法案件就是憲法案件,不只是大法官,其實一般的法官,就要做違憲審查,明白指出違反憲法的哪些地方?這是給人民最好的教育,也是做一個根本的解決。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稅法如同刑法,國稅局要課人民的稅甚至處罰,也應當盡明確的舉證責任,但是事實上台灣行政法院法官並沒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人權保障思維。問題出在法官養成教育過程,普通法院法官到行政法院來只要受訓三個月、一個半月實習,一個半月理論課程,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教育模式,我們大學法律要念四年,司法官訓練所要一到三年,為什麼來行政法院,這個過去都沒有學過的領域,卻只要一個月就可以上戰場?世界各國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法官養成教育是一個半月的。陳清秀總結說,應該要推動修法成立稅務的專門法庭,專業法官一定要充實財稅、行政法的專業知識,而且辦理稅務案件要受訓三年,這樣以後的裁判品質水準一定可以大量提昇的。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繼續就行政案件與民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點分析到,我們有可能一輩子不會犯刑事或民事案件,但是縱使我們不做任何事情,卻有可能犯上行政案件,因為每個人都要報稅,國稅局會自動找上門來,也因此證據法則在稅務行政上的適用更顯重要,不僅是保障人權,也促使人民對行政、對國家更信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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