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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保障,而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負擔之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該企業之費用,惟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之解約金,應注意列報為收入,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之保險費,可列為費用。該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併計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列單申報。又營利事業投保後,因故中途退保,所領回之解約金,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收入,如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因解約金係屬保險費返還性質,由於解約前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所負擔,故員工或家屬取得解約金收入應列為個人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未就當年度所領取之保險解約金40萬元,申報為其他收入,甲公司雖主張該保險之被保險人為負責人,已全數轉付予負責人,故未申報為公司之收入。惟經查本案之受益人為該營利事業,故該公司仍應就該筆解約金列報為其他收入,至於負責人無償受領該筆款項,係屬個人之其他所得,故該公司及負責人除同涉漏報收入應予補稅及處罰外,該公司並涉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款未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之規定。

高雄國稅局呼籲,為免因不諳法規而誤違反規定,致遭補稅送罰,民眾如有稅務問題,可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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