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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邱小姐電話詢問:最近要出售2個月前先生所贈與之房地產,是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所答覆:邱小姐出售之房地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已持有該筆房地超過2年,可適用該令免申報特銷稅;若尚未滿兩年,仍應依特銷稅條例第16條規定,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指出: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釋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後銷售該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本案邱小姐出售之房地為配偶贈與,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已持有該筆房地超過2年,可適用該令免申報特銷稅;若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該房地尚未滿兩年,仍應依特銷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訂定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檢附申報書、繳款書等相關資料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國稅局旗山稽徵所提醒民眾,上述解釋函令僅適用於103年11月14日函令公布日後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2015/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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