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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房地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之排除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國稅局不會主動發單通知繳納。
該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另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以免遭查獲而受罰。
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有符合特銷稅課稅範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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