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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日高雄市苓雅區陳君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扣抵稅額需符合的條件及檢附的文件為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扣抵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出售及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者。出售及重購之房屋,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納稅義務人已繳交出售自用住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報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扣抵稅額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與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等。
國稅局呼籲,每年5月雖為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期間,但於年度中若有符合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扣抵稅額者,應先行將前述所需文件備齊,俟申報期時,即可如期繳交相關附件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適用扣抵稅額優惠。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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