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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翁文進/高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於89、90年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徵收補償費未領取而存入保管專戶保管之保管款,因至104年8月16日及105年即將屆滿15年,提醒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於通知送達之日起15年內領取,將歸屬國庫,為保障自身權益,應儘速向地政局洽辦申請領取保管款相關事宜。

89年2月2日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及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規定,應存入設立於國庫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另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高雄市政府鑒於自89年起存入保管專戶之保管款將於104年陸續屆滿15年,為維護民眾權益,提升為民服務,地政局主動就即將屆滿15年之新臺幣500元(含)以上保管款進行清查,並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

經地政局清查後發現,未領取之保管款89年度有75件,90年度有264件,合計有339件,總金額為新臺幣77,246,874元。由於件數眾多且金額龐大,攸關民眾財產權益,地政局遂自今(104)年度1月起,主動重新查詢住址,藉由最新戶籍住址再次以雙掛號逐一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催領事宜,如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亦進一步查詢其繼承人資料後通知領取;截至104年7月31日止,已通知190件,申請領取65件,申請領取金額為新臺幣23,906,515元,目前仍陸續清查通知領取中。

地政局表示,市府自89年8月存入保管專戶之保管款陸續屆滿15年,為免該保管款因逾15年未領而歸屬國庫致權益受損,請民眾於接獲通知或自行查知後,儘速向地政局提出申請領取保管款,或因歷時久遠致生繼承情事,繼承人可上地政局網站http://landp.kcg.gov.tw/collection.php?nid=577 查詢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是否被徵收,並逕洽地政局徵收科申辦繼承領取保管款相關事宜,以保障自身權益。201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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