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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仁/台北】最高法院下午對縣市議長選舉亮票案做出決議,認為縣市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應判決無罪;對於檢察總長顏大和針對2010年高雄市議長選舉判決所提出的非常上訴案,亦一併駁回。
本案緣起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年初對5年前的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判決無罪定讞案,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2167號對台中市議長選舉亮票有罪判決不同,提起非常上訴,希望最高法院能夠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檢非常上訴理由認為,上屆高雄巿議長選舉亮票無罪確定案件,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2167號認為台中巿議長選舉亮票案有罪確定,兩次判決不一致情況,因此請最高法院處理。
最高檢指出,不同審級法院對亮票案有不同見解,以前亮票案可上訴第三審,現在卻是二審定讞,希望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可以統一法律見解,就算最高法院從程序上駁回非常上訴,也能在裁判書上提到如何解決爭議,讓檢調機關有所遵循。
最高法院審理後,因合議庭即將形成無罪心證,為統一法律見解,在駁回非常上訴前,先召開刑事庭總會,由刑事所有法官提出不同的法律意見,最後表決出多數意見,作成決議。
最高法院認為,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只涉及議員個人政治意向及理念,是議員本身所保有的祕密,非國家機密與國家事務無關,並非公務祕密;如果將議員投票選舉正副議長一事列為公務祕密,那議員不僅投票時不能有亮票行為,投票後也不能洩漏,這樣認定顯屬過苛。
最高法院指出,議員在正副議長選舉時的亮票行為,其動機有可能是為迎合選民監督或出於政黨的要求所致,未必與金錢或暴力介入有關;至於議員亮票行為是否適當,其行為雖有爭議,但在法律未明文規範前,宜由議會內部紀律加以處理,司法權不應介入。
最高法院今天決議亮票無罪後,一併駁回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案的非常上訴,高雄市議會蕭永達等9名市議員亮票案仍獲無罪確定。由於最高法院決議的效果,對院內各庭及下級審產生事實上拘束力,因此日後類似的議長選舉亮票案,應都會作成無罪判決。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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