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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近日有民眾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買賣黃金存摺應如何申報所得稅?高雄國稅局答覆:民眾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損失,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民眾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因交易行為在境內,又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性質,其出售變現之所得,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有損失,可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至於其成本之計算,國稅局表示可採1.個別辨認法、2.先進先出法、3.加權平均法及4.移動平均法等,民眾應妥善保存交易資料以利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主動申報避免受罰。201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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