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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103年度起)。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上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扣除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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