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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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修正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即適用新制課稅,應自交易之房屋、土地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
國稅局指出,在新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出售前1年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稅額(比率>1,全額退還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舊制需以小屋換大屋才能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梁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以1,500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依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繳納出售房地所得稅為20萬元,但梁先生該先購後售的房地是可以申請適用重購扣抵稅額優惠的。
(一)梁先生出售A房地的前1年內並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梁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扣抵稅額優惠:重購B房地價額1,500萬元/出售A房地價額2,000萬元=0.75,可扣抵稅額=20萬元×0.75=15萬元,應納稅額=20萬元-15萬元=5萬元。
(二)B房地在5年內(108年6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梁先生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後5年內將B房地再行移轉,應向國稅局繳回原扣抵的稅額,即15萬元(20萬元×0.75)。
國稅局強調,如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局諮詢窗口(本局網站/房地合一專區/本局諮詢窗口),相關人員將謁誠為您服務。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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