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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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認定台北市政府美河市案強徵鄰地依據之大眾捷運法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正式宣告違憲。但總統府在2015年10月1日發布新聞稿「美河市案府:黃帝穎扭曲事實」,極力撇清馬英九擔任台北市市長時在美河市案的違法角色,甚至牽拖歷任台北縣長,惟馬的新聞稿扭曲事理,顯企圖轉移焦點。
實則,司法院大法官第732號解釋很清楚的指出,「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馬總統一再重提,新店都市計畫變更案以及美河市建地的徵收時點都在民進黨籍縣長任內,卻一再迴避美河市案的違憲狀態,是馬英九在2001年擔任市長任內,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了當初都市計畫變更以及徵收民地的公益目的,監察院更在2012年12月11日以「台北市政府」為糾正對象,指出台北市政府在此一聯合開發案中與日勝生集團私相授受進行權益分配、北市府更放縱日勝生集團哄抬權配比例損及市府權益。
尤其甚者,監察院在去年7月8日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指出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臺北市政府創設『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此外,北市府官員圖利日勝生,亦已遭台北地檢署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但可議的是,馬英九身為法學博士及中華民國總統,不思以全民福祉為執政目標,反而倒果為因,扭曲法理,將前人合法徵收的民地轉作圖利財團之用,甚至在監察院糾正、大法官作出解釋後,仍不思反省、恣意詭辯,嚴重欠缺憲法賦予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意識,足認其違憲犯後毫無悔意,國家應究其應負之法律責任。
再者,媒體統計美河市案的國賠金額恐高達200億元,這筆天價的國賠,應由當時決策美河市案及在變更為聯開案後拒絕歸還民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即是政府對做錯事的公務員,有內部求償權的規定,因此對美河市的天價國賠,應該由當年決策的市長負責,不該由全民買單。
然而,美河市案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前,美河市聯開宅已興建完成,並於前年交屋,因此私地主因違憲徵地所受的損害,已難以「回復原狀」,按照國賠的訴訟實務,未來對於受害人民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而媒體統計美河市地價現約每坪120萬元,當年被徵收的民地約1.9萬坪,因此北市府未來恐面臨地主求償最高228億元。亦即,台北市政府未來賠償遭違憲徵地的美河市案受害者後,應依國賠法規定,向當年決策與日勝生簽訂捷運小碧潭站聯合開發案契約及決定強徵鄰地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求償。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不只曾任政大法律系教授,更常把「中華民國憲法」掛在嘴邊,因此馬前市長對於美河市案強徵民地,尤其在2001年與日勝生簽約,於變更聯開案後拒絕歸還民地,嚴重侵害人民受「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第10條之居住自由,以及公權力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馬英九應知之甚詳,馬就算抗辯法學程度不足,對違憲徵地沒有「故意」,至少仍應負「重大過失」之責。
美河市案的違憲強徵、變更土地使用目的(馬市府於2001年與日勝生簽約,但於變更為聯開案後拒絕歸還民地)及圖利財團,不只被監察院調查糾正,遭北檢依「圖利罪」對市府官員提起公訴,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當年主要決策美河市案的市長馬英九,就算能逃過圖利罪的刑事訴追與監察院糾正的行政責任,也難逃國賠法的內部求償。馬英九就算透過親信對外發言,讓司法院副院長淪為馬的辯護律師,踐踏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致大法官就個案干預審判,然馬英九在美河市案應負之法律責任,縱逃過一時,亦難逃一世!2015/10/06(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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