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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明儀/台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五號解釋,認為限制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臨時會提出倒閣屬於違憲,當初聲請釋憲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也是權力分立原則。
101年間,立法院民進黨、台灣團結聯盟和親民黨等三個在野黨團,為抗議當時的行政院長陳冲任內爆發「林益世涉貪案」,以及施政無方導致民怨沸騰,對陳冲提出不信任案,但立法院長王金平以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的特定事項為限」,裁示無法於該次臨時會處理,柯建銘等人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規定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中提到,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開臨時會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因而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並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大法官認為,憲法規定閣揆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並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中提出,因此,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就應立即召開臨時會審議。
對此,柯建銘下午受訪時表示,臨時會也是在開會,當然可以提不信任案,當時對陳冲施政作為的不滿,雖然被擋下來,但他認為這是憲法賦予立委的權利,不應該被剝奪,因此聲請釋憲。至於未來是否需要修改立法院組織法條文?柯建銘表示,大法官這樣釋釋已經很明確,應該就不必再修了。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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