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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心欣/高雄】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者,必須按照新制課徵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新制對於國內個人不動產交易因持有期間不同,適用稅率從15%至45%,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優惠稅率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105年9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4年5月30日出售,售價2,6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6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
1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0萬元=8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
稅率=40萬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其「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因不符合前開條件,將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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