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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102年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為307萬元,今(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406.6萬元。
稅捐處說明,地價稅除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按2‰、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6‰、工業用地等事業用地稅率10‰外,一般用地稅率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本市內應稅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後乘稅率課徵。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406.6萬元者按基本稅率10‰課徵,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增加一個稅率級距,超過者就超過部分適用累進稅率課徵,稅率級距最高為55‰。本市105年地價稅適用稅率級距表如下表,該處並已公告於機關網站。
級距 |
基準地價(元) |
累進差額(元) |
稅率 |
1 |
4,066,000以下 |
0 |
10‰ |
2 |
4,066,001~24,396,000 |
20,330 |
15‰ |
3 |
24,396,001~44,726,000 |
264,290 |
25‰ |
4 |
44,726,001~65,056,000 |
711,550 |
35‰ |
5 |
65,056,001~85,386,000 |
1,362,110 |
45‰ |
6 |
85,386,001以上 |
2,215,970 |
55‰ |
該處提醒民眾,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可自即日起至105年9月22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儘速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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