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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高雄市苓雅區吳小姐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父親規劃將財產成立信託契約,信託利益之權利陸續給與子女、孫子女,應於何時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為因應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人投資理財等需要,信託法在85年立法通過以後,有關信託行為應否課稅事宜於90年6月13日以後陸續增訂於各稅法,信託制度主要課稅原則係採信託導管理論,若信託契約中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或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或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就吳小姐來電所詢,委託人為自然人成立他益信託契約應課徵贈與稅案件,實務上除屬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外,其餘部分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委託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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