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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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因此,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課徵標的物,如保護區土地、未上市(櫃)股票等抵繳遺產稅,由於保護區土地受到相關法令規範,有建築使用上之限制,又不能更改原使用用途,不容易變價;或未上市(櫃)股票則因市場流通性低,沒有透明成交價格,也不符合易於變價的要件。另墓園(含塔位)使用權因沒有明確客觀評價方式,亦屬不易變價之標的物。
該局特別提醒,當抵繳標的屬不易變價時,依法令規定僅可以比例抵繳,如遺產總額8,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6,000萬元(即遺產總額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之農地及其地上作物等),應納遺產稅額400萬元,納稅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現金,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保護區土地(核定價值600萬元)抵繳遺產稅,則得抵繳之稅額為40萬元(即400萬元*600萬元/6,000萬元),即納稅義務人僅需移轉等同抵繳稅額40萬元之土地持分登記國有。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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