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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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105) 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除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辦理申報外,該局就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4年度開始施行之主要事項及申報書表變動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簡化申報書表:將少數公司使用之「關係人交易申報書表」及「租稅減免附冊」等低使用率書表,改以電子檔案提供營利事業運用,自104 年度起不再提供紙本印製之上述書表,節能減碳並簡化申報流程便利大多數營利事業申報更具效率。營利事業如有需要上述書表之電子檔,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使用。
二、財政建全政策:原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以股利收入為主之高所得者受惠較多,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度起,調整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至於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仍維持現制,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中,屬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另為衡平租稅負擔,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亦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其應繳納之結算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及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與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報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調整支出限額:獨資或合夥事業之一般員工月薪限額由新臺幣50,000元調整為57,500元;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上限由新臺幣1,800元調整為2,400元。
四、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該項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五、為有效節省徵納雙方填發退稅憑單及兌領成本,已將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並增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儲金及郵政劃撥儲金,作為直撥退稅帳戶;尚未申請直撥退稅之營利事業,可於申報時直接填寫劃撥退稅帳號,如有退稅款項將直接匯入該帳戶。
該局呼籲,適用租稅減免或應揭露關係人交易之營利事業,相關申報書表改以電子檔方式放置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請自行下載書表填寫,併同相關附件資料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裝訂後,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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