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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侯惠錦/高雄】勞動部於今(24)日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長鍾孔炤表示,勞工局多年前就數度呼籲中央,應針對保全員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的工作者,訂定全國一致的勞動條件審核標準,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指出,在中央未訂定保全工時上限之前,高市勞工局早在100年7月便率先明定「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及機構監護工約定書審查原則」,以避免相關從業人員過勞。並訂出101年5月1日起,一般保全人員的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延長工時4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鍾孔炤說,今年以來,勞動部多次邀集各縣市政府開會審議保全工時參考指引, 此次勞動部所訂的「保全人員工時審查標準」,參考高雄市規定,與高市勞工局所定內容頗多一致,勞工局相當肯定勞動部強化保全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將可讓各地方政府的審查標準更加明確遵循。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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