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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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淑賢/高雄】「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准予修正,高雄市政府將逐步減少轄內二行程機車使用、要求工業管線定期檢測及降低登革熱病媒蚊之孳生等措施,打造高雄市成為宜居及永續城市。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自102年8月起即著手研議,歷經多次公聽會汲取民眾意見及提送高雄市議會審議,於104年5月21日經高雄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35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其後經由中央相關部會協商並釐清適法性問題後,最終於104年10月8日經行政院准予修正核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共分為總則、永續發展、空氣污染管理、水污染管理、環境清潔管理、罰則及附則等七章,內容涵蓋環境保護各類範疇。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明定高雄市以城市永續發展為目標,均衡推動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據以規定公部門應落實辦理綠色採購、每周一日蔬食日及推動環境教育等作為。此外,順應國際趨勢應對氣候變遷,減緩極端型氣候事件,避免影響社會經濟與民眾生活,將著手推動企業溫室氣體自主管理及研訂溫室氣體減緩、調適相關政策。
為提升高雄市整體空氣品質,市政府將分階段管制二行程機車,最遲並於109年12月31日前全市禁行二行程機車。同時,更要求轄內工業管線及天然氣輸氣管線應每三年辦理全線管壁厚度腐蝕檢測,未實施或報告有虛偽不實者,必要時停止其使用道路,以維護市民居住安全。而管線所有人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除罰鍰外,必要時停止其使用管線一個月至三個月。
另鑑於本市為登革熱好發地區,為有效迅速清除孳生源,將空屋、廢棄市場攤台、堆置物品孳生病媒源場所訂定強制清除法源依據,有效清除孳生源。各公私場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除建築物本體外,視同廢棄物,各公私場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逕予清除,並求償衍生之必要費用。
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將戮力推動各類環境保護工作,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及建置生態友善之環境,邁向宜居、永續高雄之目標。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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