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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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帶動國內經濟成長,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期能有效達成促進中小企業積極從事研發創新之政策目標。
《產業創新條例》子法訂定企業研發門檻,須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之「高度創新」,對中小企業而言難度太高,考量中小企業公司組織及規模之特性,爰修正為僅須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即可適用租稅優惠,並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研究發展活動,稅捐稽徵機關則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查之作業機制 ;其次,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選擇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就「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期促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高雄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優惠之程序,原則上同產業創新條例子法現行之審查機制,惟適用門檻及抵減方式已較為放寬,茲就二者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比較如下:
項 目 |
產業創新條例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 抵減辦法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 抵減辦法 |
適用主體 |
依法設立之公司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之中小企業 |
審查機制 |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研 發事實認定 2.稅捐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 目、金額及憑證審查 |
同左 |
研發事實認定之申請單位及期限 |
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
同左 |
專案認定項目之申請單位及期限 |
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與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
同左 |
創新審認門檻 |
具有高度之創新 |
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
研發支出抵減率及抵減年限 |
抵減率15% 限當年度抵減,不可延用 |
1.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 2.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 二者得擇一適用(申報時擇定,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
抵減限額 |
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
同左 |
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應注意須於期限內檢附抵減辦法規定所列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事實認定,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減稅額,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
相關專案認定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例如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電話:02-27541255)。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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