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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民眾租稅常識的增進,對於逃漏稅案,會積極向稅捐機關舉發,但常因檢舉人對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提出的證據不夠具體明確,或依據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而未進一步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供核,造成稽徵機關查核人力與稽徵成本之浪費,為防杜檢舉人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對於未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提供具體事證的案件,稽徵機關可依規定免議結案。
該局表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與其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或經查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之情形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受理機關得不予受理或免議存查。
因此,國稅局籲請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與其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以利查處。20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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