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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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請辭後,對媒體公開表示,他不同意蔡英文在總統府召開司法國是會議的做法,他認為繼續擔任司法院副院長並不妥當,因而辭職。然而,對於總統不應召開司改會議的見解,恐是對涉及多個憲政機關需為制度調整的司改議題有所誤解,因此認知過於狹隘。
舉例而言,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檢察官既屬廣義司法,則推動司法改革自包括對法官與檢察官的制度檢討。總統當然得依據憲法院際調解權召集司改會議,否則對於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的檢察官改革,難道是司法院得以單方完成?
再者,對於改革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關係甚切的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依據現行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規定,顯屬考試院之憲法權責。總統自得依據憲法院際調解權召集司改會議,否則司法人員的考試及任用是考試院權責,難道改革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也是司法院可以單方完成?
什麼是干預司法個案?近年干預司法個案有名的案例,是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黃世銘被依洩密等罪判刑定讞(參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更有美河市釋憲案,蘇永欽涉嫌變造意見書,學者徐偉群在媒體投書「蘇永欽恐怕已經觸法」直指「蘇大法官以及司法院根本無權在事後「更換意見書」。該新版意見書並不適法,應該撤下,回復原狀。而蘇大法官及司法院相關人員「無權限」的變更原已生效的公文書之內容,不但不符合大審法,恐怕還有違犯刑法「變造公文書」的罪嫌」。
基此,憲法第44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絕對不是拿來給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作為向總統個案「洩密」的依據,反而應適用於非屬個案的「司法改革」,這並不是總統干預司法個案,而是在政策上讓總統調解司法院、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司改的不同意見,且承擔直接政治責任,以避免「頭痛醫頭」的狹窄司改,期較全面性、系統性的改革司法。
此外,蘇永欽表示,司法院推動觀審制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草案躺在立法院三年半還是沒通過,主要原因民進黨黨團不願看到司法改革與馬英九前總統的政績一起被評價。
但事實上,觀審制的政策失敗,表現在2016年總統大選中,連當時同為執政黨的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的司改政見都未表贊同,2016年6月21日法官協會公佈的法官民調有似陪審制與參審制的調查,卻未見有法官對觀審制表示支持。足認觀審制政策失敗原因,恐非如蘇前副院長的藍綠政治臆測,真正原因在於觀審制無法獲得人民乃至法官的信任,並有牴觸憲法第80條的違憲疑慮。2016/07/29(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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