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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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民進黨團在首度取得國會多數後,將「《公投法》修正草案」列為最優先法案,且將重點放在降低門檻(包括提案、聯署、公投)、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增加電子連署機制,現行不得將政府投資事項做為公投提案之規定,也規劃取消。現行《公投法》規定投票率過半、同意票過半的「雙二分之一」通過門檻,民進黨團希望降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須達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但部分團體認為不應該再有總票數門檻。
規劃中的「《公投法》修正草案」,門檻的訂定沒有分重大議案及一般議案,是一項缺失;一般議案對國家社會影響不大,由對公共政策關心的人來決定就可,所以門檻可以訂得比較低;可是對於重大議案則要有較高的門檻,不能由少數人決定國家大事。修法的內容也遺漏了恢復人民在憲法及法律方面的創制權,因為礙於現行憲法規定,目前已不可能修憲,而現行憲法又有太多的缺失,只能利用「公投制憲」來修訂其缺失。
二00五年第七次修憲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明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因此,修憲案根本出不了立法院;就算出現奇蹟,朝野立委都同意修憲,也通不過最後的公民複決門檻。
《公投法》所以被稱為「鳥籠公投法」,是因為其門檻太高,不可能過關,而《公投法》的門檻是二分之一公民出席投票,有效票二分之一同意就算過關,也就是有四分之一公民同意就有機會過關;修憲的門檻卻要二分之一公民同意,遠比《公投法》的門檻高,所以不可能修憲。可是「公投制憲」又被現行《公投法》封殺,只有修改《公投法》,恢復人民在憲法及法律的創制權,才有可能變更現行體制。
《公投法》第二條第一項對於全國性公投的內容以列舉式表述,「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其內容並無憲法與法律的創制權,所以不能執行「公投制憲」,因而必須修改《公投法》第二條,加列人民對憲法與法律的創制權利,才可能補正憲政體制的缺失。
修憲除了門檻太高不可能過關之外,還必須先通過立法院這一關,不能由民間推動,也就是必須由立委席次過半的執政黨主導才可能修憲,修憲的議題若牽涉國家定位問題,會讓國際社會認定執政黨是麻煩製造者。「公投制憲」就不一樣,從提案、聯署到公投,都可以由民間主導,執政黨完全不必介入,如此可以留給執政黨在國際社會揮灑的空間。2016/09/15(作者 陳茂雄 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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