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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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縱使面臨存廢問題,依然堅持護「馬」到底,毫不在乎社會對特偵組選擇性辦案的質疑。這也證明馬英九與黃世銘對特偵組的政治利用,是將特偵組推向滅亡的關鍵。
特偵組始終護馬明顯,對於馬總統任內已被告發大巨蛋案圖利遠雄、黃世銘案共犯洩密,這都有包括台北市政府行政公文、李述德錄音及台灣高等法院黃世銘案確定判決書等公文為憑,但特偵組卻故意在馬總統卸任前一天,發函通知結案,將馬案簽結或發交北檢,擺明不辦馬英九。
特偵組與馬英九及黃世銘的政治關聯,可從2013年9月10日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對違法監聽國會質疑提出的回應,了解特偵組早已政治凌駕法律。
當年坦言「我的特偵組」的檢察總長黃世銘說,通保法是指不可隨便洩漏以違法通訊監察所得的資料;但對國會議長的監聽案是依法向台北地院聲請核發監聽書,監聽內容完全合法取得,與通保法的構成要件不合。但事實上,特偵組是以形式上合法的「本案監聽」,掩護違法的「另案監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明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才能監聽,這是通保法的「重罪原則」,不論是「本案監聽」或是「另案監聽」,都必須符合「重罪原則」,特偵組監聽沒有涉犯刑事重罪的王金平與柯建銘兩人對話,此部分是「另案監聽」,但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重罪原則」,即屬違法監聽。
更嚴重的是,特偵組非法監聽的內容,遭黃世銘與馬英九共同洩露,簡單的說,特偵組公佈監聽內容就是洩密,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限縮如黃世銘說的「違法通訊監察所得的資料」,法律明定不論是否合法取得,均不得無故洩漏,黃世銘與特偵組強辯公開監聽譯文合法,顯然於法不合!
因此,黃世銘利用特偵組監聽資料洩露給馬英九,遭高等法院判刑定讞。
事實上,特偵組以刑案轉行政,掩護違法越權。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規定,特偵組職掌「重大貪瀆案件」的刑事偵查與訴追,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於刑事偵查中案件,只能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但荒謬的是,特偵組在曾勇夫案,居然作了一個移送監察院的處分,特偵組淪為人事政風單位,違反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
再者,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與行政倫理規範,移送監察院調查,是長官對下屬之權責,而特偵組為法務部所屬之下級單位,其移送部長,形成下級移送上級的違法狀態,嚴重破壞「行政倫理」!
相對於刑事訴訟法或行政法規,通保法為處理「監聽」的特別法,所以在監聽問題上,應優先適用「特別法」通保法,非普通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法規,又通保法第18條明文,「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即應優先適用,不因事後刑案起訴或追究行政不法而有不同,同樣是學法律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馬英九與特偵組,難以重大無知為由,迴避其應負的刑責。
因此,今日社會認為特偵組應廢除,除了是與國際民主接軌外,在政治上,因馬英九與黃世銘對特偵組的政治利用,將特偵組推向滅亡。2016/09/21(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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