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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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8月10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國民黨從中央到個別黨公職,發動法律及輿論戰,指控黨產條例違法違憲。新政府處理黨產雖秉持轉型正義等法治國精神,仍應當心國民黨法律戰的政治風險,其中第一關就是行政院訴願會。
誠然,今年五二○雖已政黨輪替,但目前行政院訴願會的委員仍為馬政府時代所任命,因此一旦國民黨針對黨產會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黨產會仍要當心訴願會「撤銷原處分」的政治風險與法律效應。
舉例來說,黨產會對國民黨永豐銀現金帳戶之台支本票為禁止處分,國民黨人士向媒體聲稱最快本週將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起訴訟。事實上,黨產會對於國民黨的行政處分符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雖符「依法行政」,但仍要小心馬政府任命的行政院訴願會,將黨產會的行政處分認定「不當」!
縱然,黨產會處理國民黨黨產皆為「依法行政」,且符合民主憲法之精神,例如近日國民黨陣營辯稱黨產條例以推定方式,將國民黨除黨費、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的財產全部認定為不當黨產,這種倒置舉證責任作法,係對所謂「國民黨財產權」形成過度限制云云。但事實上,國民黨於1994年2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的「法人登記聲請書」,其中所載的出資方法僅為「黨員繳納黨費及捐贈」。由此觀之,國民黨已自認經營事業及其他鉅額獲利乃不符民主政黨本質的所得手段。
更明確的是,根據2008年行政院「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揭露,除遍及全台各處不動產外,國民黨及其黨營事業、附隨組織取得政府諸多獎補助或委辦費用、許多資產係由政府或國營事業轉讓而來、於特權經營環境中賺取暴利、用各種方式減免稅捐、向央銀違法借款等,態樣結構異常複雜。若試圖以列舉方式處理,終將掛一漏萬。所以,在立法技術上,黨產條例草案從2002年首度由法務部草擬之時起,當時即設想以民主政黨可合法擁有收入為基礎,規定除黨費、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如此推定的設計,實乃立法者在考量不當黨產清查與追討宗旨下所為的立法裁量,並無不妥。誠如馬英九前總統去年誇耀的反貪腐立法成就,即為實施2003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我國於2015年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根據該法,公約所揭示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允許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的立法模式。基於舉重明輕法理,不涉及刑事責任的黨產條例亦採取此模式,「推定」不當黨產,由政黨就其財產提出合理解釋,這根本沒有違憲問題。
縱使國民黨的法律論述沒有正當性與合法性,但新政府仍要當心各種政治風險。依據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人民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法院固得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但訴願會則比行政法院還多了「適當性」審查。換句話說,就算黨產會對國民黨的行政處分「合法」,但仍有被訴願會認定為「不當」的風險,這恐演變成行政院訴願會「打臉」行政院黨產會!
更嚴重的是,一旦行政院訴願會撤銷黨產會對國民黨的行政處分,政治上將達到國民黨指控黨產會「違法違憲」的政治訴求;法律上,由於我國行政爭訟制度問題,任何行政機關(包括黨產會)不得對訴願決定不服,行政機關無法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若國民黨訴願成功,黨產會的禁止處分就被撤銷確定,這些被禁止處分的五.二億元黨產,又重新回到國民黨手上,馬政府訴願會恐讓國民黨在政治與法律上雙贏,新政府不可不慎!2016/10/05(作者 黃帝穎 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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