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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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俊仁/台北】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涉嫌收受殯葬業者賄賂,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北院裁定以100萬元交保,北檢提起抗告,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重裁,北院今天開庭後認為,趙正宇收賄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此外,另三名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以及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等被告不服北院裁定羈押禁見而提起抗告,高院今(8)日也都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抗告駁回;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以及余學洋部分不得再抗告。
北院裁定趙正宇羈押禁見理由指出,趙正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趙正宇無法清楚交代家中遭查扣的高額現金來源,與證人供述不一;本案尚有證人未到案,且涉犯期間長達數年,牽涉人員眾多、細節繁雜,具體案情尚待檢察官釐清,倘趙正宇透過未予羈押之機會或藉由親信、助理對證人施壓,使其等變更證述或掩飾、藏匿犯罪所得,有致案情陷晦暗不明之危險;趙正宇位居要職,具深厚人脈,資力甚豐,未來逃匿以規避偵查、審判及刑罰執行的可能性甚高,因而認定趙正宇會有勾串、滅證及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羈押禁見。
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等人抗告部分,高院認為,蘇震清、廖國棟、余學洋、陳超明等人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嫌疑均屬重大。衡諸重罪常伴有串供之高度可能,且被告等均有避重就輕、或稱不知情及相互推諉卸責之情,而本案之共犯、證人,或為經濟部相關人員,或為被告之親友、助理、員工,實難排除其等影響與其等有親誼、上下隸屬、職務監督或利害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由此足認被告4人均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若命其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也合乎比例原則。
至於郭克銘、李恆隆方面,高院也以其二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等均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並均禁止接見及通信。
高院指出,李恆隆雖提出台大醫院診斷證明其身體狀況,唯該證明書記載已經手術完畢,並非「現罹疾病」情形,且仍得以藥物控制避免感染,又其財力雄厚、於商界及政界深具人脈勢力;郭克銘則長期擔任遊說國會相關工作,亦與立法委員及彼等之辦公室主任等人員存有相當之人脈關係。李恆隆、郭克銘彼此及與本案相關證人、收受金錢之立委間,具有共犯關係而利害關係一致,其等復均否認涉犯行賄及收賄之犯罪,本案諸多事證尚未明確,其等與共犯之間均有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對於相關證人具有影響證詞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足認有與其他共犯及證人相互勾串之虞。
高院也審酌被告人數眾多,且涉及立法委員收賄犯罪,具相當隱密性,蒐證不易,雖已實施通訊監察相當時日,並經搜索程序扣得相關物證及取得部分供述,然尚有核對釐清之必要;本案涉及立法委員是否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其賄賂金額及所涉經濟利益龐大、影響深遠,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對公共利益及國家法益之侵害衝擊影響,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因認原審對被告2人裁定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尚屬適當及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原審裁定並無違誤,被告等抗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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