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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甲公司吳小姐電話詢問,該公司於108年12月銷售一批700多萬元商品予乙公司,經乙公司於109年1月初發現部分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貨,並於109年1月底將有瑕疵的商品共200萬元退貨予甲公司,對於銷貨退回部分該公司應如何列帳?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商品或貨物後,如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退貨,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必須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並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本案例甲公司雖於108年12月銷售該商品,惟乙公司於109年1月退回,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應於109年度入帳並申報為該年度銷貨收入減項。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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