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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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岑嘉/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想要經營自動販賣機的業務,但是因為機台是放置於不同地點,是否每個放置處所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高雄國稅局又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惟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只要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
因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相較一般營業人有特別規定,高雄國稅局特將各時點應辦理事項彙整列表說明如下,提醒營業人依規定辦理。
時點 |
應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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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 |
1.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 2.自動販賣機逐台編號,並裝置自動計數器。 3.於自動販賣機明顯位置標示其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機器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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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變更 |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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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立 |
自動販賣機具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 |
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
自動販賣機不具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 |
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機器編號、自動計數器之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逐台編列自動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備查核。 |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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