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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時報

【記者姚碩彥/台北】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57 條、第61條、第 65 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蘇貞昌表示,為改善及提升國人居住環境安全及生活品質,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即要求建構完備的都市更新制度,加速推動都更。近年來政府陸續完成「都更三法」的修正、訂定,包括都更條例、危老建築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讓危險老舊房屋可就地迅速重建,並由國家成立專責機構,整合經費、資源。

蘇貞昌進一步表示,政府運用好的制度,導引民間專業人士;並透過住戶齊力合作,強化執行都更能量,提升建築安全、改善都市風貎,促進都市再生。在近3年來的努力下,全國危老重建案累計已核准超過1,100件,都更案累計約260件,成果較以往已有明顯成長。

蘇貞昌強調,推動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最核心的目的,是為大幅降低地震對民眾生命財產所造成的無可挽回損失。

蘇貞昌指出,目前全台六層樓以上的高風險建物仍達3萬多件。本次修正主要是針對都更案內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在已取得多數住戶重建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基於維護大眾公共安全考量,簡化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程序,並搭配提高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盼雙管齊下,協助民間加速重建。

《都市更新條例》第57 條、第61條、第 65 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程序辦理,免踐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前之協調程序。(修正條文第57條)

二、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酌予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另增訂上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之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及上限,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65條)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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