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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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宜君/台北】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已指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今(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日,該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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