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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欠繳的稅捐,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過程中有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稅額時,應按更正後之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繼續由執行署執行。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若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有別,不屬重新發單之性質,所以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仍應就更正後的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
高雄國稅局籲請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問應於繳納期限內洽詢該稽徵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遭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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