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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納稅義務人王君致電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指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列舉扣除醫藥費用中一筆為何被剔除?左營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中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但書規定不得列舉扣除。
左營稽徵所舉例說明:如王君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中,其配偶有一筆於高雄醫學院10萬元的醫藥費用,該筆醫療費用已受有7萬元的保險理賠,則該筆醫藥費用僅得列舉扣除3萬元(10萬醫藥費用-受理賠7萬)。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惟療養看護費、美容費等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及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兩者間無因果關係者皆不得列舉扣除。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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