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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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近來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221號),逆轉改判黨產會勝訴,全案不需停止執行,觀察裁定理由引用黨產條例,嚴守暫時權利保護要件及程序問題,而未如北高行涉入實體、恣意率斷,即最高行政法院「依法裁判」殊值肯定,但也讓人反思,司法體系是否仍有少數法官具黨國遺緒,能否確實理解「轉型正義」與黨產條例的嚴肅問題。
事實上,處理黨產為鞏固民主之必要手段,誠如許宗力教授於「重建政黨公平競爭的基礎—從法制層面談政黨不當財產與黨營事業之處理」台灣法學會座談會所述「關於黨國體制下之不公不義的情事,要以法治國的原則加以檢驗,也只有在今日法治國的政黨政治之下才有討論的可能。威權體制時代,國民黨擁有那麼多黨產、黨營事業,這個就是在黨營體制之下,法治原則受到破壞的一個具體例子。」(「重建政黨公平競爭的基礎—從法制層面談政黨不當財產與黨營事業之處理」台灣法學會座談會紀錄,2002年4月13日),足認我國參考德國經驗,以特別立法處理黨產問題,是徹底揚棄威權時代黨國體制破壞法治國原則之必要方法,也是鞏固民主的必要手段。
黨產處理涉及高度法律專業事項,當然也涉及既得利益與政治意識的反撲。這些反撲包括國民黨黨工的黨產會前抗議、有者以石頭攻擊黨產會,甚至是前總統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一再指稱黨產會違法違憲,例如:馬前總統在國民黨團拜致詞時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次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要求「停止執行」銀行止付一事,認定黨產會違法,非常令人振奮。
但諷刺的是,行政法院少數法官「護黨產」的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124號裁定),凸顯行政法院在「停止執行」的審查上,牴觸行政法院向來見解,甚至認為國民黨黨產遠比大埔農地的財產與人命重要。
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在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做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顯見少數法官自棄法院向來見解及論理法則,執意作出「護黨產」裁定。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即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停字第11號裁定)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尤其甚者,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571號裁定),除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外,若依最高行政法院護黨產所立下的標準,則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豈非永不倒閉。
同屬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問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非常弱勢的大埔農民,卻對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給予「護黨產」裁定,顯然部分法官認為,國民黨不公不義的驚人黨產,遠比大埔農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甚至是生命來得重要!行政法院對大埔與黨產採取天差地別的審查標準,足認反撲黨產處理及轉型正義者,非僅止於政治上的既得利益者,更擴及至司法實務界的政治意識問題。
所幸,上開少數法官護黨產的荒謬見解,部分已為最高行政法院所廢棄,然社會已發現,實踐轉型正義並非只是處理黨產問題,更應透過包括對司法在內的各層面為實踐,方可能確實實現轉型正義,進而鞏固民主。2017/03/22(作者:黃帝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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