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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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瑋琇/高雄】某公司會計小姐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該公司房地以協議價購方式售予政府,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次一年度才取得價款,應如何認定所得歸屬年度呢?高雄國稅局答覆,出售不動產既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所得歸屬年度,至於未取得價款部分則列報應收款項。
高雄國稅局說明,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本案既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所得歸屬年度,至於未取得價款部分則列報應收款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因所得歸屬年度錯誤,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除補稅並處罰鍰外,尚涉漏報未分配盈餘之補稅及處罰,影響甚鉅,務必謹慎。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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